契稅以評定之標準價格為課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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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以評定之標準價格為課稅基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使課徵契稅之計算方式更臻明確,符合租稅公平原則,達到簡政便民的目的,依現行契稅條例規定,對於契稅之核課係以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基礎,而非以契約移轉價格核課契稅;惟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不動產,若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從其較低之移轉價格課徵契稅,以減省納稅義務人之稅負。

     該局並提醒,本市已於105年7月起合理調整房屋標準價格,適用90年7月1日以後蓋好的房屋,如果建物移轉係在同年7月1日以後立契,並屬本次房屋標準單價調整之範圍者,契稅稅負即有增加之可能。如有任何不明瞭或疑義,可洽該局契稅承辦人員,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29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