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移送執行,若不慎遺失行政執行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可向稅務局或行政執行署申請補發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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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移送執行,若不慎遺失行政執行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可向稅務局或行政執行署申請補發繳款書

(臺中訊)大肚區的鄭先生日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卻不慎遺失,經電話向地方稅務局查明欠稅情形後有繳納意願,稅務局便主動寄發繳款書予鄭先生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地方稅務局寄發之繳款書後,若未於繳款期限內完納,逾30日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此時,行政執行署將先寄發傳繳通知書,倘若納稅義務人不慎遺失,則可向地方稅務局或執行分署申請補發繳款書,完納後並將繳款書收據傳真至執行分署,以辦理銷案。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於限繳日前向公庫繳納,若應納稅額未滿2萬元則可直接持繳款書至附近便利超商繳款。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