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相關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時,其檢舉內容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具備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具體事證。
    該所說明,民眾檢舉之事實或提供之資料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者,稅捐機關將會通知民眾限期補提供違漏之具體事證,逾期不提供者,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結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受理檢舉案件時,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責人員負責登錄、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其往來公文亦交由該專責人員以雙掛號寄發。而承辦檢舉案件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會嚴守秘密。因此民眾如發現商家有涉及逃漏稅之情事,並掌握具體事證資料者,可安心提出檢舉。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張富美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300

更新日期: 105/08/2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