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2年債權,須經催收仍未收取者,始可列報為催收年度呆帳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才可以認列為催收年度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轄內甲商號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1億2千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商號92年度就已發生的應收帳款債權,但因在97年度才進行催收,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故截至96年底尚未完成催收程序,否准該商號認列此筆呆帳損失。甲商號主張已在97年度補全催收手續,國稅局應該准予列為呆帳損失,不過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商號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得中華郵政公司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要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本件甲商號97年5月9日進行催收,應以97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所以甲商號的主張並不足採,而駁回甲商號的訴訟。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如要列報逾期 2年債權的呆帳損失,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在國稅局查核時,因不符合列報要件被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10002-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