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不用或棄置路邊的車輛,辦停用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暫時不用或棄置路邊的車輛,辦停用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誤以為將不使用的車輛放在住家附近巷口或馬路邊,就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因而積欠使用牌照稅,並遭處罰鍰。

該局表示,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都須要繳納使用牌照稅,所謂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無論是否繳交停車費),請車主務必按時繳稅。

若車主有長期出國不使用車輛之情況,建議車主可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停或繳銷牌照,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或繳銷牌照前1日止。日後恢復使用車輛時,再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領牌照即可。

車輛請定期驗車,如已遭吊銷、逕行註銷(逾檢註銷)牌照,亦請儘速至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以免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 105/08/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