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報廢等之車輛,仍應辦妥相關車籍異動手續,免因補稅加罰鍰致荷包大失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符合政府節能減碳汰舊換新的獎勵措施,換了新車卻未注意到應辦理舊車的所有權移轉或報廢或停駛或註銷等各項異動登記的民眾,請切勿擺著或棄置路旁不予處理。
該處進一步表示,不擬使用的車輛,申請報廢、停駛或註銷,稅金即不會繼續計徵,且原已繳未到期的稅款尚可申請退稅;倘棄置路旁不予處理,或再次使用上路,日後可能成為未稅車或逾檢註銷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將予處罰1至2倍以下不等之罰鍰,且是按被查獲次數累罰,罰鍰不輕,不得不注意。
該處也同時表示,廢棄的車輛,雖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但仍須同時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手續才算完成。
更新日期: 105/08/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