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之身分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以免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有所得人離境多年未曾再入境,已經戶政機關除戶,並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事實,惟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依居住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繳退稅,而給付其所得之扣繳義務人,亦仍按居住者之規定辦理扣繳,因居住者之扣繳率均較非居住者為低,致發生短扣繳稅款之情事,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扣繳義務人受處罰後,均主張不知所得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所得人未予告知,不應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就所得人之身分詳加查對確認,始得據以按各該規定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僅以不知所得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所得人未予告知,即得免除其過失責任。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時,應就所得人之身分加以查對,注意是否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情形,以免錯用扣繳率致短扣稅款而遭稽徵機關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10002-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