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地價稅由誰繳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舉例來說,今年如有買賣土地,將在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如果在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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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曾懿婷 電話:02-89528200轉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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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8/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