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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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附設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

餐廳業者為招攬生意,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雖然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其收取之費用如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均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該局提醒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150,000元罰鍰,另外,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如您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05、706查詢。

更新日期: 105/08/2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