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捐贈社福事業及私立學校使用土地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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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贈社福事業及私立學校使用土地適用免稅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予列管及每年辦理檢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追補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四)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