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號牌移掛於他車,車牌與懸掛他車牌照之車輛,均應依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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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號牌移掛於他車,車牌與懸掛他車牌照之車輛,均應依規定裁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家中車輛因故無法使用,為求一時便利,偶有將該車輛之牌照移掛於他車上路使用情形,惟如經查獲,兩輛車均依規定裁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使用牌照法第20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移用,一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是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均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例如:民眾家中有兩輛車為1,998cc之A車及B車,兩輛車全年應納稅額均為1萬1,230元,雖均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使用牌照稅,惟民眾將A車牌照懸掛至B車使用一經查獲,A、B車均應按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各為2萬2,460元。故千萬別因一時方便造成荷包損失。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