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營業稅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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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黃小姐問,公司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申報營業稅適用稅率是否改變?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已重新定義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課稅規定,該等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其性質既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故自101年1月1日起,其所收取屬本業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等適用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保險業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若欲開立統一發票,請申購使用「特種統一發票」,於開立時就銷售額填載於金額欄,無須記載稅額;財政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釋函有關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課稅規定,與上述規定不合者,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籲請營業人自101年1月1日以新規定報繳營業稅。【#036】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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