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請記得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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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請記得申報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屬買賣契)、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屬交換契)、或由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屬贈與契)等情形,承受人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3

更新日期: 105/08/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