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自105年8月16日起全面展開。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增值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自105年8月16日起全面展開。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自105年8月16日起辦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以下簡稱視為農地案件)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清查作業。       所謂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對於原為農業用地,嗣後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當上開土地移轉時,如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即可視為農地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該局自105年8月16日起辦理清查,內容則以視為農地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清查結果如未作農業使用,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令於期限內(30日)恢復作農業使用,並於期限後進行複勘。複勘結果仍未作農業使用者,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內,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期限內未回復作農業使用者,再移轉時縱檢附由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該局洽詢。

更新日期: 105/08/1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