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重新規定地價對臺中市民地價稅負的影響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5年重新規定地價對臺中市民地價稅負的影響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臺中市前一次重新規定地價是民國102年,今(105)年1月1日已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公告,作為課徵地價稅的依據。

  該局說明,臺中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考量地價均衡及社會經濟狀況,本次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8.25%,因此納稅義務人雖持有土地没有增加或用途未改變,但仍會因為公告地價調升而增加地價稅負擔。惟依據內政部公告資料,臺中市調整後的公告地價僅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平均比例14.61%,與全國所占平均比例20.50%相較,仍屬偏低,且是全國六都中最低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中市105年地價稅課徵之累進起點地價為241萬1,000元,課稅地價在累進起點地價以下者,適用基本稅率10‰;課稅地價在累進起點地價以上者,則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適用不同累進稅率(15‰~55‰)。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要件者,請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可按優惠稅率2‰或10‰課徵地價稅,如逾9月22日方提出申請,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 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