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用印花稅票請依法銷花以免受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應稅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及稅票連綴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時常貼用印花稅票後卻忘了銷花,依印花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為避免銷花不合規定遭受處罰,可向該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代替貼用印花稅票,只要將已繳納之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非常簡便。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8/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