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小吃店擺設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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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小吃店擺設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餐廳、小吃店大多趨向多元化模式經營,提供卡拉OK設備供消費者使用,無論有無收費,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設施之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

更新日期: 105/08/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