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 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 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係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按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代徵;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其代徵稅款額於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該分局指出,以105年6月份之娛樂稅繳納期間為105年7月1日至10日為例,若該繳納截止 (7月10日) 日適逢例假日,則繳納期限順延至7月11日止,代徵人於前述順延期限內繳納,仍可依規定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籲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款,逾期不但無法享有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而且每逾2日尚須按代徵稅款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該分局提醒代徵人依期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更新日期: 105/08/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