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繳納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買賣移轉,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產權發生糾紛,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辦理申報契稅。如當事人無法到場辦理時,可檢附賣方印鑑證明,委託代理人辦理申報。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3

更新日期: 105/08/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