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關土地增值稅應如何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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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關土地增值稅應如何核課?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生存配偶如以上述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8/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