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法拍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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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債權人因非屬規定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尚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之權益互相衝突。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所有權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明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應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如准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因而不利於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拍定人),與民法代位權之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利有所不同。故財政部函釋:法拍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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