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合約雙方各執一份,應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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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合約雙方各執一份,應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法第12條前段:「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關於每份貼用印花稅票之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以為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方式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1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如果您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5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 105/08/1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