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共有人可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張先生詢問,他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父親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未設管理人,他不願與其他人有牽扯,想分單繳納自己應繳的地價稅,是否可行?
該處說明,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如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者,准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如今張先生個人想分單繳納自己應繳的地價稅,按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依張君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額,惟此筆土地,如有未納稅額,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無法切割與其他共有人之牽扯。
該處提醒民眾,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額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納稅額,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張君申請分單後,如其他公同共有人對此筆土地差額地價稅未繳納時,已繳納分單地價稅之公同共有人張君,對此公同共有土地未繳納之地價稅稅捐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更新日期: 105/08/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