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自住房屋稅率較優惠,請儘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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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自住房屋稅率較優惠,請儘速申請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自住用房屋稅率仍維持1.2%,非自住用房屋稅率則提高為1.5%至3.6%,並授權各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本縣非自住房屋稅率1.5%)。另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原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則不需重新申請;因新建或移轉取得(買賣、贈與、繼承…)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要件,不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稅率;原不符合自住房屋,嗣後符合自住要件,亦應申請始可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相關問題,歡迎向該局(電話: 05-3620909)或所屬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洽詢。 

更新日期: 105/08/05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