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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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只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一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 黃沛萱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