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按時序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載明應行記載事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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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按時序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載明應行記載事項,以免受罰

嘉義縣太保市魏先生問:營業人可否應消費者要求,購買商品一件分次開立多張1元銷售額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應行記載事項。商家如依消費者要求將購買之單一一件商品分次開立多張銷售額1元之統一發票,即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經查獲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至30,000元之罰鍰。是以,營業人應據實依消費者購買之商品品名、數量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