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再變更為住宅區,移轉時可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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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再變更為住宅區,移轉時可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原為農業用地,61年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91年再變為住宅區,現在要移轉時,如果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上開土地倘經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表示農業機關已就其原屬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現況仍作農業使用,審認符合規定,又考量為河川區時,其係被限制建築並禁止變更使用,而嗣後再變更為住宅區,如該土地其受限制使用之情事仍未改變,並經查明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就可以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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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8/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