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車輛,經查獲停放路邊,小心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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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車輛,經查獲停放路邊,小心補稅處罰

(臺中訊) :大肚區張先生來電詢問,因出國工作將車輛停放大馬路邊並未行駛,為何收到使用牌照稅罰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長期在國外工作,致車輛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而其車輛仍繼續停放在路邊,亦屬於「使用公共水路道路」,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一旦查獲後除依規定責令補稅外,仍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2項規定裁處補稅金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交通工具所有人如長期不欲使用車輛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同時繳還2面牌照,即可自申報停駛之日起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停用期間就不用繳稅了。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接408至411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