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張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所有桃園市之土地雖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可是已經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做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反之,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之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護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除了可以計入建蔽率外,還可以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並非僅公眾通行使用而已,因此,法定空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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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8/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