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不得列報105年度始結婚之配偶或出生之新生兒免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不得列報105年度始結婚之配偶或出生之新生兒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已結束,該分局於審查以往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不少納稅義務人因為虛列免稅額被處罰,而最常見的是列報扣除申報年度始結婚之配偶或出生之新生兒免稅額,以及所得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檢視您今年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如有列報105年才完成結婚登記之配偶或出生登記之親屬免稅額,或103年12月31日以前已離婚之配偶或已死亡之親屬免稅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辦理更正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造成違章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