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屋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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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屋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後,住家用房屋稅率已區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房屋稅率。該局進一步說明,自住用房屋需符合以下情形,始得以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已不適用上揭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如嗣後房屋供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改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