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嘉義縣布袋鎮劉小姐來電詢問:父親今年過世,但去年(104年)曾贈與房屋給母親,所贈與的房屋是否要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進一步表示,其遺產價值之計算,可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此稱之時價,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蔡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100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