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擁有自用住宅土地,僅能選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各自擁有自用住宅土地,僅能選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沙鹿區彭先生來電詢問,如果配偶所有土地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則自己所有的土地因無出租或營業,是否也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彭先生配偶如於他處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本身所有土地即無法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17條第3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因此,彭先生與其配偶可以擇定地價較高之戶籍所在地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就能節省荷包又合法節稅喔!

  另該局貼心提醒,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經核准才能於當年度適用,超過期限後才申請核准,就要到次期(下一年度)才能適用。

  如有任何相關地價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