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之自住房屋戶數認定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之自住房屋戶數認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若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已辦理建物登記合併及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倘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經申請後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併予釐正合併房屋稅籍,所以該局在認定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審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