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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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本法第54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藉著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減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若對於地價稅之核課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查閱相關規定(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