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後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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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退還或補繳稅款之利率,原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稅務局說明,近年來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呈下降趨勢,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或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係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行政救濟利息退還或補繳稅款,顯失公平,此項修正將使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規定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8條另增訂過渡條款,即該條文100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對行政救濟案件加計利息之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者,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