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徵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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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徵免規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供自用住宅使用可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劉凱琳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3

更新日期: 105/07/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