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部分民眾原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子女就學、請領老人年金或就業需要等因素將戶籍遷出,縱使有居住事實,該土地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如因子女就學等因素須辦理戶籍遷移,於遷移規劃前,提醒您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設籍該地,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自用住宅用地相關法令規定,請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 105/07/29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