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作學生宿舍使用,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出租作學生宿舍使用,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房屋稅之稅率應如何課徵?該局指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課稅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如果房屋出租他人作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供營業、倉庫等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依據財政部頒定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無出租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才是屬供自住使用。因此,房屋若出租他人,雖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但因有出租事實且非屬實際居住,所以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而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稅捐機關每年均會對出租房屋辦理稅籍清查,如出租供他人使用,請記得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避免經查獲後補稅及受罰。

更新日期: 105/07/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