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其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且在同一申報戶者,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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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其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且在同一申報戶者,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僅限由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陳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及配偶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16,200元,經本局以其中9,700元保險費之繳款人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補稅,陳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無工作,若無健保無法就醫,故加保於桃園區公所,保費全部由其繳交請准予扣除云云。經本局查得陳君及其配偶103年度全民健康之保險費有9,700元,惟實際繳款人為其長子,其中3,700元由其長子任職之公司代扣繳納,其餘6,000元則由其長子依該公所就渠等3人健保費併同掣發之繳款單(被保險人及繳款人為其長子,陳君及配偶為眷屬)繳納,故系爭保險費並非由陳君繳納甚明,因被保險人(即繳費義務人)與陳君非屬同一申報戶,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之要件,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為要件,方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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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7/2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