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回收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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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回收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

(新竹市訊)民眾的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應委託合法回收機構處理,並記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車輛2面號牌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車輛報廢手續。
    稅務局表示,車輛經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一旦查獲有將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車輛回收仍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繳銷牌照手續,除可領取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車牌遺失遭他人移用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分機511、513-516)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28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