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定期開徵稅款繳納期限,民眾僅能持稅單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錯過定期開徵稅款繳納期限,民眾僅能持稅單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105)年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繳納截止日分別為5月5日及6月2日止,只要超過繳納期限,民眾就僅能持稅單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地方稅務局說明,每年4月、5月及11月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民眾可利用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轉帳或網路繳稅,或就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今年還新增以「行動支付工具」、「自然人憑證」及「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繳稅。但如果超過繳納期限,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而且依稅法規定每超過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錯過上述定期開徵稅款之繳納期限及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民眾只要在開徵前兩個月填妥「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向稅務局申請約定轉帳納稅,即可輕鬆完納稅捐。民眾如有申辦約定轉帳納稅之疑義,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