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
vupo 本局表示,105年7月28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4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98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
本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5年申報之104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98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 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 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 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5年7月29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5年7月29日至105年9月30日止,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
本局指出,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更新日期: 105/07/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