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應就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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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應就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用印花稅票

阿明的父親去世後留有一棟房屋,阿明三兄弟平時感情和睦,經協議後,約定由經濟較不寬裕的小弟一人繼承,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不知應否貼用印花稅?遂向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有數人繼承不動產遺產時,即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人,無論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變為單獨所有,或是協議由數人繼承,都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性質,均屬印花稅第5條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照協議成立時之價值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是以,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上述規定貼足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 105/07/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