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設置卡拉OK或提供娛樂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設置卡拉OK或提供娛樂表演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小吃店、快炒店、飲酒店、飲料店、咖啡廳、鋼琴酒吧(PUB、BAR)、俱樂部等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如設置卡拉OK、電子飛鏢機或雇請職業性、非職業性的藝人提供各種娛樂表演,不論有無收取門票,都是屬於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應於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地方稅務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