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車輛車籍移轉管轄後,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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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車籍移轉管轄後,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

(臺中訊) :梧棲陳先生來電詢問,家中汽車原本車籍(在監理機關登記地址)在高雄市,已辦理身心障礙者用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現在車主和身心障礙者都遷至臺中市,需要重新辦理免税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原本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税之車輛,如果車籍地址遷移至另一縣市,應重新向新的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籍在外縣市免稅移入臺中市者,地方稅務局會以輔導函通知車主於文到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經查明其仍符合免稅規定,可接續自車籍遷出日核准免稅。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分機408,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