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未供公共通行使用者,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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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未供公共通行使用者,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納稅義務人認為只要是騎樓一定是免稅,但實際上應視騎樓是否供公共通行使用而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依財政部88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81926271號函釋規定,房屋騎樓供公共通行,可免徵房屋稅。但如有騎樓封閉供住家或營業使用情形,則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或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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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7/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