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自住房屋應免予課徵房屋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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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自住房屋應免予課徵房屋稅問題

財政部針對民眾投書,我國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現行自住房屋稅之課徵違法違憲,說明如下: 一、上開自住房屋應依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免稅問題,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既分別定有明文,則其第1條關於徵收房屋稅之依據、第5條關於稅率、第6條關於授權地方政府規定稅率之程序,及第15條關於減免房屋稅之規定,與憲法第19條規定並未牴觸。 二、上開解釋文亦指出,類此土地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不一之情形,應檢討修正,俾資兼顧法律條文相互間之協調。經於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1條為:「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三、房屋稅之課徵自應優先適用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所報導有關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乙節,並無違法違憲問題,特此澄清。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2322-8259

更新日期: 105/07/17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