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前解除不動產契約 已貼繳印花稅不退還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6/07/18 回上頁友善列印 登記前解除不動產契約 已貼繳印花稅不退還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緃使後來解除契約,已貼繳印花稅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以不得申請退還。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鍾惠萍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7/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