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屋應依期限申報契稅,以免逾期被加徵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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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應依期限申報契稅,以免逾期被加徵怠報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交換或贈與房屋時,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取得房屋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該局舉例說明,小美於105年3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購得房屋一棟,應於105年3月30日前申報,但小美卻遲至105年5月30日才申報,已逾期60日,原應納稅額為16萬元,若以逾3日加徵1%計算,應加徵3萬2,000元,但已超過1萬5千元,因此,應加徵怠報金額1萬5千元。

  該局呼籲民眾,取得房屋應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時效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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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7/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